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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结“内鬼”非法获取研发费4007万的技术机密,浙江一公司董事长获刑

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浙江兆某股份有限公司、方某君等六人侵犯商业秘密案引发关注。

青岛云某先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是一家上市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为克服用于非晶带材生产设备在性能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云某公司历时8年技术研发,成功改良喷包车、结晶器、结晶器修磨机构等核心设备。

2016年5月至7月,浙江兆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方某君,安排兆某公司高管郁某坤、张某伟以兆某公司名义与云某公司员工于某、孟某和姜某鹏相继建立联系,以现金和高福利待遇利诱于某、孟某和姜某鹏,非法获取云某公司非晶带材生产线核心设备喷包车、结晶器、结晶器修磨机构相关技术秘密。

▲资料图▲资料图

此后,兆某公司设立浙江中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拟以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搭建“兆某二期”新生产线。后方某君安排郁某坤、姜某鹏以中某公司名义订购相关涉密设备,安排于某等人从云某公司挖走10余名操作工人,搭建与云某公司相同的新型非晶带材生产线。该生产线试运转2个月后案发,产出的产品尚未流入市场。

经鉴定,涉案的喷包车、结晶器、结晶器修磨机构中包含的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经对姜某鹏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手机中提取的电子证据图纸和现场扣押图纸内的技术信息与云某公司主张的33个密点信息相比对,有23个相同,9个实质相同。经评估,涉案技术秘密研发费用评估价值人民币4007万元,对云某公司造成许可使用费损失人民币1953万元。

2018年6月至2021年11月,青岛市即墨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先后对被告人姜某鹏、于某、孟某、张某伟、方某君、郁某坤和被告单位兆某公司提起公诉。2018年11月至2022年12月,即墨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兆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某君、郁某坤、姜某鹏、张某伟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不等;判处被告人于某、孟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张寻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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